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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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支付自動販賣機飲料費可以經手人證明核實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350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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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確因業務需要而支付自動販賣機飲料費,准以經手人證明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