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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支付自動販賣機飲料費可以經手人證明核實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350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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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確因業務需要而支付自動販賣機飲料費,准以經手人證明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