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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投資新加坡公司所獲股利不得自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44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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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按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18條第1項「依照任何一方領土稅法有關准許應付其領土外之稅捐,用以抵扣應納該領土之稅」規定,在我國係指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有關國外稅額扣抵之範疇,尚非指營利事業境外所得可免予併計其境內所得課徵所得稅。依此,營利事業投資新加坡公司所獲配之股利,於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境內所得課徵所得稅後,尚不得自計算同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