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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購自宅用地申請退稅之替代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47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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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如其原出售或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遺失,准以原出售或重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編者註:現行得由稽徵機關自行調閱),替代買賣契約文件影本申請退稅。(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