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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公司租用飛機支付修護費等其勞務如在國外提供無稅負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06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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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貴公司向甲公司租用747型飛機,並委託○國乙航空公司修護,有關各項支出之課稅疑義,分別答復如次:1.給付甲公司提供飛機器材之勞務費、倉儲費及運輸費,暨償付甲公司在國外支付之律師費及保護其本身利益之勞務費用,其勞務如係在國外提供,應准免徵所得稅。2.給付乙航空公司基本修護費及額外修護費,暨器材之運送費用,稅金及代購費用,如各該修護運送及代購等勞務係在國外提供,應准免徵所得稅。3.應付○國甲公司租金每月○○萬美元,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4.應付甲公司墊付費用之加計利息,應依法扣繳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