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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合併前1年度及當年度之虧損撥補議案應經股東會決議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15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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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本案經函准經濟部89年1月26日經(89)商字第89201207號函略以:「按公司法第20條第1項、第228條第1項及第230條第1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每營業年度(編者註:現為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必須編造決算書表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準此,董事會就虧損撥補議案,並無議決之權,係屬股東會之法定職權,業經本部86年7月18日商字第86210433號函釋在案」,依此,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合併前1年度及合併當年度之虧損撥補議案,仍應經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