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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匯回公司轉發在臺眷屬之國外來源所得無須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7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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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駐國外投資公司服務之技術人員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依所得稅法規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免徵所得稅。各該技術人員如按月將國外所得薪資匯回,由公司轉發在臺眷屬部分,依法無須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