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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2年內出售與重購多處自宅用地如符要件准併計退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02418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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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應准併計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核退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