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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合作契約來臺實習取自該國之津貼不屬我國來源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4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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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公司根據技術合作契約派遣來我國○○公司實習之實習生,如經經濟部證明,其在臺目的確為實習,而非提供勞務,該實習生自印尼取得之各種津貼,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所稱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准予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