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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僑自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證明文件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9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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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提出其自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數額之證明,係由當地會計師事務所簽證者,稽徵機關如無法確定該事務所之地位,納稅義務人應同時檢送該事務所所在地政府核發之開業證件影本,以憑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