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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商品至沙國之簽證費用准依照已貼花之外銷文件影本核認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469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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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我國廠商外銷商品至沙烏地阿拉伯,支付沙國大使館(編者註:現為商務辦事處)之簽證費用,准依照已貼花之外銷文件影本核認。說明:二、准外交部外(76)西二字第09621號函復:經洽商沙國駐華大使館復以,依照沙國財政法規規定,凡文件貼用印花者,不准再掣發收據,沙國以印花視作收據,惟由於印花用罄或其他原因無印花可貼用時,該館始掣發收據,營利事業如未能取得該項繳納證明,而有支付事實時,可照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