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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拍賣土地申請不課稅經否准後改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其申請期限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47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稽徵機關依
土地稅法第
34
條之
1
第
2
項及第
39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通知,而當事人於期限內申請按同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如因稽徵機關否准所請,另行提出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其有關
30
日申請期限之計算,應准予扣除不課徵案件之審核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