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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僑取得國外雇主勞務報酬之證明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8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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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在臺期間其在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數額,除可憑當地之稅務機關證明或簽證予以認定外,其檢送當地合格會計師及公證人之證明文件,亦應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