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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經判決分割由權利人代繳增值稅因稅捐處未通知事後由繼承人申辦自宅用地稅率准予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41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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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持分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業由權利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代繳土地增值稅在案,惟當時未依土地稅法34條之12規定,通知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義務人死亡後,嗣後其繼承人始提出申請,應准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