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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廣告公司代辦廣告應取具之憑證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2098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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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廣告公司向電視台及廣播電台辦理廣告,依本部75台財稅第7569495號函釋(編者註:參閱營業稅法令彙編),應由廣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與委託之營利事業,該統一發票自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之規定,載明媒體單位、廣告內容(如為商品廣告應述明品名及規格)、插播時段、秒數、價格、插播日期等資料。惟廣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與營利事業時,如附有廣告(節目)播映費計算通知單,該通知單已載明上述事項者,可僅填寫該通知單之編號,以資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