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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冷凍鰻加工及活成鰻輸出業收購原料鰻未取具憑證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21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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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烤鰻加工業及活成鰻輸出業所需之原料鰻如係向養鰻戶直接購入,應由養鰻戶出具收據以憑核定。如未能取具養鰻戶出具之進貨憑證,稽徵機關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45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第2款)第3目之規定辦理,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