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發放股利應取得之憑證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60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發放股利係屬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收據或匯入股東銀行帳戶之證明作為原始憑證,如以書有股東名稱、戶號、股利金額,並經簽章之股利分配明細表作為原始憑證,該項明細表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法計貼印花稅票。至股利扣繳憑單(編者註︰
87
年度以後對居住者之股利發放係開立股利憑單)係供納稅義務人辦理抵繳稅款之用,支票則係支付工具,均不能認為發放股利之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