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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發放股利應取得之憑證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60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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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發放股利係屬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收據或匯入股東銀行帳戶之證明作為原始憑證,如以書有股東名稱、戶號、股利金額,並經簽章之股利分配明細表作為原始憑證,該項明細表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法計貼印花稅票。至股利扣繳憑單(編者註︰87年度以後對居住者之股利發放係開立股利憑單)係供納稅義務人辦理抵繳稅款之用,支票則係支付工具,均不能認為發放股利之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