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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土地於塗銷信託登記後出售其1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12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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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信託土地,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未滿
1
年即再行出售,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關其出售前
1
年內有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認定,應以出售日之前
1
日起往前推算之
1
年期間為準。
(109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