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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使領館附設學校員工之報酬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6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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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駐華各外交機構僱用華籍及第三國籍員工,其勞務提供地係在我國境內,其所領薪資應屬在我國境內來源所得,自應依照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申報核課綜合所得稅。○國大使館附設華語學校僱用之華籍員工,由○國大使館所領取之勞務報酬,應依法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