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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採共同財產制者夫死妻名義之緩課股票股利半數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580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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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其夫死亡後,妻名義之緩課股利股票應半數列為遺產,並應依法申報核課所得稅。說明:二、夫妻採「共同財產制」者,依照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又同法第1039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故以妻名義取得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增資配股股票,如屬夫妻共同財產,於夫死亡時半數股票成為遺產,緩課原因消滅,其妻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為屬於妻之半數股票,因係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應俟妻之緩課原因消滅時,再行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