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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貨發票收執聯及銷貨商之存根聯均遺失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163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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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進貨發票收執聯遺失,而銷貨商號之發票存根聯亦已整本遺失,如進貨發票收執聯係在銷貨商申報當月份之統一發票明細表後遺失,其銷貨事項可於銷貨商所申報之明細表及帳冊內查核勾稽者,准以銷貨商開立證明書及發票存根聯遺失報備之函件影本作為進貨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