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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夥事業經查獲變更負責人前有違章情事仍就合夥組織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53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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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第4項規定,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故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登記後,始查獲變更前有漏報銷貨收入涉嫌違章情事,其處罰及補稅對象仍為該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