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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記明買受人之收銀機發票事後合法補填者准予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32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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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所取得之收銀機專用統一發票,如原開立發票商號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嗣後經買受人要求,已予補填並加蓋印章者,稽徵機關查帳時可准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