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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記明買受人之收銀機發票事後合法補填者准予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32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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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所取得之收銀機專用統一發票,如原開立發票商號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嗣後經買受人要求,已予補填並加蓋印章者,稽徵機關查帳時可准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