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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受贈之所得已列入資本公積者得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0203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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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受領贈與所得,其稅後餘額如已列入資本公積者,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