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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繼承之遺產所產生之收益無課稅對象免發單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185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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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死亡後,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其遺產於死亡後所產生之收益,已無核課所得稅之對象,免發單補徵其所得稅;而應適用民法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於清償應納稅捐及債務並交付遺贈後,將賸餘財產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