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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銀行設立多處分行應由統籌調度之分行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7355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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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商○○銀行先後在我國成立臺北及高雄分行,其依法登記之營運資金,如經查明由臺北分行統籌調度並無劃分,且有關財務會計亦由臺北分行處理者,該高雄分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臺北分行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依規定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