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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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外代理行之借項通知單不得作為損費之原始憑證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2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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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國外代理行之借項通知單(
DEBIT NOTE
)不得做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說明:二、國外代理行之借項通知單係費用或付款之通知單,依國際慣例,國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為國外發票(
INVOICE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