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代理行之借項通知單不得作為損費之原始憑證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21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國外代理行之借項通知單(DEBIT NOTE)不得做為費用及損失之原始憑證。說明:二、國外代理行之借項通知單係費用或付款之通知單,依國際慣例,國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為國外發票(INVO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