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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之外來憑證如未填抬頭或抬頭不符得取證補填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2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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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費用所取得之外來憑證未填列抬頭,或抬頭不符,經稽徵機關剔除,嗣後納稅義務人洽請原出具人加填抬頭,或將抬頭改填並蓋章申請復查者,如經查證屬實,仍應准予認定,至有流用或冒用情事者,除其虛列費用逃漏所得稅應依法補稅處罰外,對於加填或改填抬頭作不實之證明者,並應依偽造變造文書移送法院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