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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漏開統一發票不宜提前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5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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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10條對納稅義務人是否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之情事,應視其結算申報時對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無漏報或短報,為認定之依據。依所舉案例,甲乙兩公司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後,如仍在繼續營業,因未屆結算申報期限,不能遽予推斷涉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宜即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提前核課之規定辦理。但其漏開統一發票所逃漏之營業稅,可即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理;其有欠繳情事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