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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向股東借款及還款應給予及取得憑證以供查核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8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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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向股東借貸款項,依商業會計法第12條(編者註:現行第11條)規定係屬對外會計事項,應分別於借款及還款時依規定給予及取得憑證,俾憑稽徵機關查核借貸事實及認定利息費用,尚難憑定期性商業本票交付股東作為認定借貸事實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