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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宣告後其應納稅捐應在債權登記期間發單或核估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277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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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根據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規定,該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發生在破產宣告前,而在宣告破產後所開徵者不能視為財團費用。今後凡遇有破產案件,其應納稅捐應在債權登記期間發單課徵或提前核估俾登記為破產債權,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