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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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樂器行內開班授課應以實際經營者為所得人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210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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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在樂器行內擅自開設補習班,教授鋼琴、電子琴等,其所收取之學費,應以實際經營者為所得人,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實際經營者不明時,以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所得人,並應通知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輔導其設立登記或取締。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