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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樂器行內開班授課應以實際經營者為所得人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210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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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樂器行內擅自開設補習班,教授鋼琴、電子琴等,其所收取之學費,應以實際經營者為所得人,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實際經營者不明時,以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所得人,並應通知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輔導其設立登記或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