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8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期限辦理暫繳申報,經貴局依同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款1,006,798元,及加計1個月之利息6,041元,該公司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亦未提出行政救濟,貴局爰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3項及財政部74/02/22台財稅第12122號函規定禁止該公司財產處分及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固非無據。惟嗣後該公司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應補稅額,如與欠繳之暫繳稅款有所出入,則應以核定應補稅額作為判斷是否禁止處分、限制出境及強制執行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