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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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業務需要向路邊攤買香煙可憑經手人證明認列交際費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7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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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向路邊煙攤零星購買香煙招待客戶,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80
條第
4
款第
2
目規定,憑經手人出具之證明,認列交際費。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