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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業務需要向路邊攤買香煙可憑經手人證明認列交際費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7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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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向路邊煙攤零星購買香煙招待客戶,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0條第4款第2目規定,憑經手人出具之證明,認列交際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