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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取得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不受金額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09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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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直銷商購買商品供業務使用,所申報並作為記帳憑證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