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0 1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和解成立後始經處罰確定之罰鍰仍應移送執行及保全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0746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納稅義務人依破產法規定向商業會聲請破產和解成立,於和解成立後始經法院裁罰(編者註:罰鍰自81年11月25日起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確定之罰鍰,自不受和解契約之拘束,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第39條之規定處理。說明:二、本案欠稅人××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雖經商業會和解,但所欠罰鍰既係於和解成立後始經裁罰確定,自不因和解而當然消滅,稽徵機關仍可依法移送執行及採取租稅保全措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