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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和解成立後始經處罰確定之罰鍰仍應移送執行及保全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0746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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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納稅義務人依破產法規定向商業會聲請破產和解成立,於和解成立後始經法院裁罰(編者註:罰鍰自81年11月25日起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確定之罰鍰,自不受和解契約之拘束,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第39條之規定處理。說明:二、本案欠稅人××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雖經商業會和解,但所欠罰鍰既係於和解成立後始經裁罰確定,自不因和解而當然消滅,稽徵機關仍可依法移送執行及採取租稅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