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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車資准以出差人證明核認不受金額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2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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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出差人員之旅費,其屬乘坐計程車之車資部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74
條規定,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核實認定,不受同準則第
67
條規定之限制。又計程車業係依臺灣省統一發票辦法第
5
條第
9
款及臺北市統一發票辦法第
3
條第
10
款(編者註: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2
款)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而非因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而免用統一發票,取得其出具之普通收據,亦不受上揭準則第
67
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