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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設立中公司取得之股利應歸屬於其後成立之公司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2826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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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投資公司於向經濟部申請公司登記,在未經核准前,動用資金購買他公司股票,既經經濟部查證追認,並核發公司執照,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投資公司在設立登記完成前雖動用資金購買他公司股票,惟該公司嗣後既經經濟部查證追認並核發公司執照,取得法人資格,該設立中公司,與後成立之公司實質上屬於同一體,則設立中公司所取得之股利,自歸屬於其後成立之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