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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限作盈餘分配部分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093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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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15條(編者註:現行第20條)第2項規定,限制其將收回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作盈餘分配者,其自當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