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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免費更換零件應取得客戶之免費服務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5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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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廠商等銷售貨品在保證服務期間內免費為客戶更換零件,應取具載有服務之客戶姓名(並簽章)、地址、日期、機種品名及購買日期、保證期間,與更換零件種類、數量等免費服務證明,按費用列帳,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