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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貨憑證所列數量與進口報單不符以海關證明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8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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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進口貨物時所取得之國外憑證所載數量,如與海關查驗放行時所核發之進口稅單所載數量不符,稽徵機關於計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以海關核發之證明所載數量為準;其原始之國外憑證應與該項證明粘附一起,以憑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