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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僱工之接包人加工者應取得加工費收據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1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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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廠商提供原料,委託接包人加工,如該接包人並非接受委託向各代工戶轉發原料及加工費收取報酬,而係個人僱工承包並自行負責盈虧者,則已具營利事業性質,其承包收入應以營利事業名義掣給收據,並作為對方支付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