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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向社員購進原物料應取具普通收據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3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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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合作社向直接生產者進貨或進料,該直接生產者縱係生產合作社之社員,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45條第1項第3款(編者註:現行第2款)第3目規定,取得直接生產者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年、月、日及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作為進貨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