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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向社員購進原物料應取具普通收據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3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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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生產合作社向直接生產者進貨或進料,該直接生產者縱係生產合作社之社員,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45
條第
1
項第
3
款(編者註:現行第
2
款)第
3
目規定,取得直接生產者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年、月、日及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作為進貨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