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計算境內居住之日數以實際為準不問其原因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4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君65至67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日數均超過183天,應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關於居住日數之計算,應按其實際居住之日數為準,至其居住國內之原因,在計算居住日數時,應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