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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靠行車營運所生稅捐以登記之營利事業為納稅義務人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2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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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君以卡車5輛登記過戶於○○汽車貨運行參加營運,其因營運行為發生之營業收入,應由○○汽車貨運行合併報繳各項稅捐,如有涉嫌違章情事,自應以○○汽車貨運行負責人○○君為處分對象。說明:二、靠行車車主以所有車輛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過戶為○○汽車貨運行參加營運,為現行運輸管理法規所允許,該靠行車既經登記為營利事業所有,即屬營利事業之資產,其因營運而發生之各項稅捐繳納義務,自應以經登記之營利事業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