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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設定質權所生之利息以出質人為納稅義務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8207404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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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以登記形式中央公債設定質權,清算銀行於給付公債利息時,參照財政部64年8月20日台財稅第36048號函規定,應以出質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